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对留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方针政策,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学生资格
(一)本规定所称外国学生是指持外国普通护照来华学习的中小学适龄学生和在京常住外国人的偕行子女。
(二)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人员不能来华学习。
(三)外国学生在京学习期间,其父母不在京常住的,应当由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京常住的外国人或在京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做为监护人
第二条 学校资格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外国学生条件的全日制中小学,并且原则上至少有10年的办学历史。
(二)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第三条 教学条件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备固定的合格普通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有250米以上的环型跑道和必备的体育运动设备。
(二)对外国学生的教学一般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外籍学生一般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在教学中可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补习时应有适合各类外籍学生的专用汉语教材。
第四条 师资条件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有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的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应少于30%,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教师不应高于25%。
(二)对外国学生授课的专职汉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并接受过对外汉语教学的培训,长期任教的还应当取得对外汉语教学师资资格证书。兼职汉语教师应具有高级教师的水平。
第五条 管理条件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管理干部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应有一位校级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管理干部应由具有一定外事工作经验、熟悉涉外法律法规并懂外语的同志担任。外国学生管理干部的任职应相对稳定。 (二)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和教学管理、签证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个外国学生在入学后应得到一份《外国学生手册》,使他们在华期间能了解并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手册的制定应适合外国学生的实际理解能力。
(三)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要有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生活条件
(一)外国学生一般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
(二)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在校园内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及其它服务条件和设施。
(三)外国学生就餐的餐厅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外国学生民族、宗教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 审 批
第七条 申请
(一)申请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
2.学校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意见;
3.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对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生活条件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
4.拟接受外国学生的规模。
第八条 审核与考察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一个月内会同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到学校实地考察。
(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考察后两周内分别在《接受外国学生学校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 批准
(一)经审核、考察合格的学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文批准,并将批文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颁发《接受外国学生学校资格证书》。
(二)未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招生管理
(一)学校须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被录取的外国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二)各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的外国学生,不能接受持其他单位签发的JW202表的学生。
(三)外国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校不得与非法中介机构合作招生,不得违章向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一)对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990年第1号通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外国学生,可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报市教委备案。
(三)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馆。
(四)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应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京外籍中小学生毕(结)业学生毕(结)业证书验印加盖公章的通知》(京教外[1999]013号)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十二条 签证、居留证管理
(一)来华学习满六个月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凭下列手续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1.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
2.父母不在京常住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书;父母在京常住的,提交其常住的有关证明;
3.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学生,还要交验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地区JW202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接受学校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取JW202表。各学校领取的JW202表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办理签证居留手续的印章,应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各校在向国外邮寄JW202表之前,应将该表第一联的复印件寄送市公安局。
(二)来华学习不满六个月的可持“F”签证。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其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团签分离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
(三)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的外国学生,凭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外国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在非涉外留宿单位住宿的,在办理有关签证及居留手续时还应提供临时住宿登记证明。随父母在华常住或在华寄养的外国学生,其申请办理居留证、延期及变更仍随父母或按寄养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校园管理
(一)外国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学校必须按校规校纪对其进行管理。
(二)外国学生在校内张贴广告、通告、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征得学校外国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学校应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学生举行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四)经批准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的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校内外国学生宿舍不提供学生家属住房。
(五)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同本国或其他国家外国学生会面,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
(六)鼓励外国学生参与我国学生的文体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职责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北京地区外国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外国学生的外事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教育;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外国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外国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二)外国学生有违犯中国法律的,依法由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职责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要保障外国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并教育外国学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二)学校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校外国学生签证和居留证的管理工作,督促外国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证的有关手续。
(三)学校应当掌握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本校外国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情况。
第十六条 外国学生权利和义务
(一)外国学生享有和中国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有权使用学校的教学和图书设施。
(二)外国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学生组织。外国学生根据在校生学习的具体年限申办在华居留证,每次申办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学业结束后,外国学生应及时回国,不得逾期停留。 (三)外国学生居住地点变更后,应在1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以前经批准接受外国学生(含外籍华人)的学校,均须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