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中小学接收来京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借读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04-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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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中小学接收来京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借读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教基〔2003〕8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投资和人才环境,加快首都发展,给来京投资、创业和工作的海内外人士子女提供开放、公平、便利的入学机会,特作如下规定:

  一 、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含《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下同),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工作的人员,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其子女需在京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可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中小学联系,幼儿园、中小学同意,即可入园、校就读。遇到幼儿园、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联系,由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负责协调安排。 各幼儿园、中小学对持有我市人事部门开具的正式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园、入校借读的,应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注明的居住地、有效期和持证人员子女名单及本校(园)责任范围,接收其子女入园或入校借读。接收有困难的,应报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请其协调安排。 对依据本规定入校借读的学生,各中小学应要求其填写借读登记表,并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标注的有效期为借读期限,给予临时学籍;借读期限内按有北京市户口的儿童、学生同样对待,免收其借读费;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与其他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在借读期限内可为其办理市内转学手续和升入高一级中小学的入学报考手续;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注有"借读"字样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其中,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子女,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政治学科可以免考。 二、在京长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子女,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子女,也可申请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申请的办法分别是:在京长住的香港和澳门学生持香港或澳门的个人护照,台湾同胞持台胞回乡证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签证,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学校负责将录取学生家长证件复印件和在京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以及学生证件的复印件,报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持其在外国长期居留证件,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就读,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向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学生家长证件复印件和在京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以及学生的外国长期居留证件和护照复印件,经批准后学校可收其入校学习。

  学生入学后,按所入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费用。 三、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子女需在京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可持《外国人居留证》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中小学联系,幼儿园、中小学同意,即可入园、校就读。遇到幼儿园、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联系,由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负责协调安排。 中小学接收外籍学生借读,同接收一般外省市户口借读生一样对待,应要求其填写借读登记表,给予临时学籍,在《外国人居留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限内规定其借读期限;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这类借读生与其他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注有"借读"字样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这类借读生需要到其他学校就读或升入高一级中小学时,持《外国人居留证》到新的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各中小学可按市物价局京价收[1997]2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3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46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6000元。 各中小学在接收持有《外国人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时,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将对外籍学生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等报区县教委和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各区县教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的情况书面报市教委备案(备案表另发)。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外籍学生提供汉语及其所在国母语两种语言的教学和汉语培训。外籍学生学期中途可以插班借读,可以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政治学科可以免考。 各区县教委应商区县外办、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加强对在京长住外籍人员子女入我市中小学就读的管理,在保证提供入学方便的同时,保证稳定大局。为此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外事工作纪律、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制度,把这项开放工作做好。 四、各中小学直接从境外招收外国学生,仍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外[2000]002号)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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