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行2017年春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时间:2017-03-17 16:30 社会办学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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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部署,海淀区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17年3月21日开始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权限
  1.按照管理权限,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只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北京教育学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进行确认受理。
  二、受理范围
  (一)社会人员
  具有海淀区户口,或人事关系在海淀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海淀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有北京市户口,具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学生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海淀区教师资格认定规定时间办理。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本市内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具有海淀户口,或人事关系在海淀区,具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应届生证明,(部分院校应届毕业申请人需提供应届毕业生证明和统招统分证明,院校名单及证明格式见附件1、2)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凭领证通知单和其它相关材料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工作具体安排(见下表)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工作地点

3月21日—3月25日(7:00—24:00)

网上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网址:http://www.jszg.edu.cn

  选择“海淀区教委人才服务中心”确认点

3月29日—31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现场受理确认,收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五层(海淀教委人才办公地)

待定

发证书

待定

  注: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如发现有此情况,视为认定不通过,后果自负。
  四、申请认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不含其他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不含其他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注:①成人教育、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含外省市)的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时,除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需在学信网上自行打印“学历认证报告”(见附件3 )。报告中包含姓名、毕业院校、学历、照片等毕业生信息,并印有二维码。
  ②军队院校学历,须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认定学历机构: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
  ③党校学历不能认定,但中央党校研究生如果是经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的,可承认其学历。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见附件3)。
  2.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市城市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的学前教育专业、英语师资专业为师范教育专业,上述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完成了师范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进行了教学实习的(有实习成绩和实习鉴定报告),按师范生直接认定。其中,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北京城市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英语师资专业毕业生直接认定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3.原中师毕业,后取得专科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仍需要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国考,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见附件4)后才可申请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在外省市相关部门考取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也认可。
  5.申请人只能申请与自己取得的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一致的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
  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需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申请认定学科为语文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四)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人员须到北京市教委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无效。(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5)。 
  2.体检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文件执行(见下表):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第6条

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第7条

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第9条

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第12条

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备注:身体状况属于教师体检标准第1、2、3、5、8、10、11、13、14、15条的申请人员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即视为体检不合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1.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2.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网上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非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交师范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及实习鉴定;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即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最后一页,在报名系统中打印);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教师资格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项填写。
  1.对于申请人有北京市户口有工作单位的,如单位有组织人事部门公章,须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如单位无组织人事部门公章,须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加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公章;
  2.对于申请人有北京市户口,但无工作单位的,如申请人档案存在街道办事处,则盖街道办事处公章(若街道办事处不同意盖章,居委会盖章后还需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如申请人档案存在人才服务中心,则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3. 申请人无北京市户口,如人事关系在海淀区,有工作单位,须盖单位公章并加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公章;如只有档案,没工作单位的,只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公章;
  4.高校应届毕业生思想鉴定由党总支(院、系)盖章并签字;
  5.中小学在职(指的是在编在岗)教师再申请认定高一类别教师资格时,其思想鉴定学校盖章即可,但必须由校长或人事干部签字。
  (七)《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需有医生签字,及医院公章)、复印件(封面、个人信息页及结论页);
  (八)与网络报名同底版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注明姓名、出生年月、申报级别)
  注:①如果以上所需的证件中有姓名等互不相符的,若为曾用名,需本人带户口本(查户口本的曾用名),若为某证件姓名等写错原因,需有发放该证件机关的证明书(证明为同一人)。
  ②收审材料时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请一律用A4纸规格。
  ③如成绩单只提供复印件,则须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如复印件摘自本人档案,则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只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即可。
  ④毕业院校如原是师范院校,后并入综合大学的,要求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部门签字盖章,并出具该生为师范专业毕业生的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6)。
  ⑤代办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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