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部署,海淀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17年9月12日开始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权限
1.按照管理权限,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只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进行确认受理。
二、受理范围
具有海淀区户口,或人事关系在海淀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三、认定工作具体安排(见下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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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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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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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9月16日(周二至周六),每天7: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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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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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填报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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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23日(周三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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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受理确认,收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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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五层(海淀教委人才办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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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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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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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www.288365.com(http://www.jianhongyan.com/)或海淀教育人才网(http://www.rc.bjedu.cn)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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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如发现有此情况,视为认定不通过,后果自负。
四、申请认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不含其他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不含其他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市城市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的学前教育专业、英语师资专业为师范教育专业,上述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完成了师范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进行了教学实习的(有实习成绩和实习鉴定报告),按师范生直接认定。其中,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北京城市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英语师资专业毕业生直接认定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3.原中师毕业,后取得专科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仍需要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国考,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才可申请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在外省市相关部门考取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也认可。
5.申请人只能申请与自己取得的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一致的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
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需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申请认定学科为语文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四)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人员须到北京市教委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2017年3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无效。(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3)。
2.体检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文件执行(见下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1.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2.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网上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非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交师范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及实习鉴定;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即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最后一页,在报名系统中打印,一式两份,需都填写完全,加盖红章));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教师资格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项填写。
(七)《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需有医生签字,医院公章、日期及结论)、复印件(封面、个人信息页及结论页);
(八)与网络报名同底版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注明姓名、出生年月、申报级别)
注:①如果以上所需的证件中有姓名等互不相符的,若为曾用名,需本人带户口本(查户口本的曾用名),若为某证件姓名等写错原因,需有发放该证件机关的证明书(证明为同一人)。
②收审材料时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请一律用A4纸规格。
③如成绩单只提供复印件,则须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如复印件摘自本人档案,则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只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即可。
④毕业院校如原是师范院校,后并入综合大学的,要求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部门签字盖章,并出具该生为师范专业毕业生的证明。
⑤代办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须知
附件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