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民办学校2017年暑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07 15:19 社会办学管理科
【字体: 打印本页
海淀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学校:   
  2017年暑期即将来临,为确保教育系统暑期工作顺利开展,区教委根据市级工作要求,结合海淀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情况,特制定《海淀区教委关于做好民办学校2017年暑期工作的通知》,请各民办学校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具体工作要求为:
  一、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教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确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
  要科学合理制定所设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及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民办学校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招聘、授课、考核流程。有条件的学校,加装授课监控设备,定期对授课录像进行抽查。
  严禁民办学校以联合、合作办学名义将办学权出让或变相出让、承包给社会单位或个人。
  二、切实做好暑期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暑期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主体责任、法人责任。各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暑期工作安全预案,配齐配足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全员安全教育。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疫、防食物中毒、防汛、防溺水等以人身安全为重点的安全教育,将法制、纪律、安全、自护自救技能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要保障学校和家长联系渠道畅通,通过向学生家长致信或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相关安全知识,争取家长的密切配合,确保学生平安。
  (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加强对校门、楼门的管理,加强校园安全巡逻。做好夏季用电、防汛安全工作。要对校舍、教育教学设备等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重点要害部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检查要从“细”处入手,做到“严”字当头,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假期中不用的教室、计算机室、财务室、办公室等要锁门、关窗、断电(拔掉插头)、断水、关闭气源、张贴封条。
  (三)做好防病防疫工作。出现疫情要及时逐级上报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为师生提供餐饮的学校应特别注意饮食卫生,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须按照市区有关部门要求予以落实。
  三、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
  各民办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下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各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各类培训班。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杜绝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现象。
  四、严格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简章
  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应客观、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或宣传。
  按照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各民办学校发放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校内或社会上合法的公共广告栏处发放张贴,不得到大街、社区等随意散发、张贴。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落实退费管理办法。
  (一)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报区教委、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报区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杜绝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二)民办学校应当根据2012年北京市教委引印发的关于《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应当按照退学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相关协议。受教育者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学校制定的退费合同、退费办法不得与《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相抵触。各学校应对学校自行规定的退费办法、合同进行检查,凡有失公平和违反上级文件的条款应纠正。
  (三)落实收退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学生手册、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收费通知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管理办法等,未经备案、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四)各民办学校发展和资金投入要符合学校实际,要深入开展对培训市场的调研工作,探索培训市场的变化规律,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避免因盲目扩大办学规模造成资金断链的严重事件。
  六、完善和健全学校三级投诉平台。
  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完善和健全学校内部的三级投诉平台,设立专业的投诉部门。投诉接待人员、投诉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投诉领导应对学员公布电话,保证投诉渠道畅通,使学员正当权益和学校诚信办学的社会形象及信誉能够及时得到维护,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七、加强值班和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暑期开课的各民办学校,须有学校负责人在岗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值班纪律和工作规程。学校校长或者法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妥善处置,及时报告。区教委24小时值班电话:88487306。
  各民办学校要确保联系人电话联络畅通。如发生突发事件要按照“先口头,再书面”的程序立即在第一时间向区教委及相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置。  
海淀区教委社会办学管理科
2017年7月4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

附件下载

上级主管部门  |  直属机构  |  区内学校网站

主办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技术支持:北京市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管理办公室

中文域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政务.cn     www.288365.com.政务.cn

邮编:100195 京ICP备17037050号    联系我们:8848730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01号    网站标识码:1101080045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