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海淀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海淀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
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的工作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各相关的业务科室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场地进行实地考察;
(四)决定
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审查,和对实地查考后,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将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办园条件和不符合办园条件。
(五)发证与送达
所有材料齐全,办园场地经过实地考查符合要求后,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出具是否同意办园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时限
1.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2.设立时间为5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我委目前只接受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申请
办理事项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事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南411房间
联系方式
电话:010-88487342
申报材料
申请筹设幼儿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名称、地址及幼儿园名称、地址、园长、拟定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办园目标、办园内容、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写清师资情况和办园场地及设备情况)、选用教材、生源论证、经费筹措(写清资金来源及数额)、内部管理机制等。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有举办者本人签字,举办者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举办者材料要求如下:
1.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举办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固定居所证明材料,填写举办者基本情况及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表。
3.联合办园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园协议书原件。
(三)场地产权证明文件要求如下:
1.自有产权的,需提供自有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办园场地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合同原件。
3.属捐赠性质场地的,需提交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需装修改造的须提供装修改造方案。
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园文书,具体要求如下:
1.同意筹设通知书复印件(租赁小区教育配套幼儿园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无需提交同意筹设通知书,但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2. 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3.海淀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原件(内容应包括通过幼儿园办园章程、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举董事长或理事长、任命校长及法人等。决议应由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5.幼儿园章程原件(由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确认);
6.海淀区民办幼儿园通信录;
7.验资证明。
(二)园长、决策机构成员、教师及财会人员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园长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年以上学前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2.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成员个人基本情况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有不少于五年学前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3.幼儿园教师学历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保育员学历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会计和出纳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环境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检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作制度、规划及教玩具、图书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幼儿园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学习会议制度、教研制度、幼儿作息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保管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交接班制度、家长联系制度、业务档案制度、工组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教育评价制度、幼儿发展情况的报告制度、资料借阅制度、收退费制度、教师培训制度、教职工争议调解制度等);
2.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
3.教玩具设备、图书资料明细及购置证明(出示发票原件、复印件;如发票单位与举办者不符,应提供相应说明文件);
4.幼儿园课程方案。
(五)安全工作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巡查制度、进出接送制度、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演练制度、校警会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检查指导制度、人员排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其它安全保卫制度);
2.办园场地消防建审和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消防治安安全管理责任方文件;
4.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5.幼儿园聘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保安公司保安员,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校园保安员专项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心理培训;
6. 从事技术防范服务的保安员应当经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值机员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的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设备值机员培训合格证》。
(六)卫生保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原件;
2.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制度、卫生消毒与隔离制度、体弱儿管理制度、五官保健制度、营养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安全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或保健员岗位培训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炊事员《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流程
幼儿园筹设审批工作流程
正式设立幼儿园审批工作流程
表格下载
暂无表格提供下载
转载请注明来源
主办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技术支持:北京市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管理办公室
中文域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政务.cn www.288365.com.政务.cn
邮编:100195 京ICP备17037050号 联系我们:8848730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01号 网站标识码:1101080045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