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园设立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北京市海淀区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幼儿园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等
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举办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园的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的工作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各相关的业务科室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场地进行实地考察;
(四)决定
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审查,和对实地查考后,将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办园条件和不符合办园条件。
(五)发证与送达
所有材料齐全,办园场地经过实地考查符合要求后,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出具是否同意办园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时限
1.筹设期为30个工作日
2.设立时间为5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我委目前只接受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申请
办理事项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事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南411房间
联系方式
电话:010-88487342
申报材料
筹设期:
(一)筹设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园规模、招生年龄范围、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如师资情况、办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可行性说明等,申办报告需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交复印件,验原件)。
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立幼儿园,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签署同意举办幼儿园的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企业申请设立幼儿园,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单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相关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幼儿园,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街道、镇(乡)申请设立幼儿园,需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签署同意举办幼儿园的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部队申请设立幼儿园,需提交部队相关部门签署同意举办幼儿园的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拟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军官证和工作简历等。
(四)资金来源、资金数额、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五)园舍房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利用自有办园场地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利用租赁场地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园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举办场地属捐赠性质的,举办者须提交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幼儿园装修改造方案。
(七)房舍结构安全达到国家、北京市有关抗震设防裂度要求的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设立期:
(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报告(需注明筹设情况)。
(三)幼儿园设立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拟办幼儿园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招生年龄范围、形式等;幼儿园拟定组织机构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幼儿园资产管理及使用的原则;幼儿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以及附则等。
(五)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
(六)幼儿园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包括门卫查验、来客登记、接送制度、内部矛盾化解和排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拟任园长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验原件)、工作经历、健康证明等。
(八)拟聘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炊事员、财会人员等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
(九)购置各类设备设施、玩教具的发票及清单(原件)。
(十)消防治安安全管理证明(原件)。
(十一)监控探头和周界报警施工合同(复印件)。
(十二)与保安公司签订聘请不少于三名保安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房屋环境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五)北京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六)餐饮服务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七)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幼儿园筹设审批工作流程
正式设立幼儿园审批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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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技术支持:北京市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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