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办学

时间:2016-08-19 14:00 社会办学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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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办学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

  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的工作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决定

  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审查,将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其终止办学;

  (五)发证与送达

  所有材料齐全,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同意终止办学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时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我委目前只接受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申请

  办理事项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事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南411房间

  联系方式

  电话:010-88487342

  申报材料

  终止办学所具备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可根据章程规定向审批机关提出停止办学申请。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申请终止培训机构的在校学生已妥善得到安置,应退学费已清退,财产已进行清算,无外债,无拖欠教职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终止办学所需提交的材料

  (1)终止办学申请及善后工作报告; 

  (2)由会计事务所所做的财务清算报告;

  (3)《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审批表》二份;

  (4)停办后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学校印章;

  (5)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停办的决议,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并签字确认;

  (6)注意事项: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应用A4纸小4号字正反面印制;填写表格一律用蓝黑钢笔水或墨汁,不得使用圆珠笔。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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