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海淀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海淀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
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的工作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场地进行实地考察;
(四)决定
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审查,和对实地查考后,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将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办学条件和不符合办学条件;
(五)发证与送达
所有材料齐全,办学场地经过实地考查符合要求后,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出具是否同意办学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时限
5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我委目前只接受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申请
办理事项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事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南411房间
联系方式
电话:010-88487342
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申办报告应有举办者本人签字。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申办报告应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下述内容:
1.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或中心主任、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2.办学内容,招生对象和规模,办学层次、类型或形式,培训目标;
3.办学条件(师资、设备及办学场地情况)、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
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架构及机制。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如下: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本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举办者为企业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先行组建股份公司,以该企业法人作为单一举办者申办。
(三)办学场地证明。内容如下:
1.自有办学场地的,需提交该场地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不能交验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发证或权属单位公章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该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应写明所租总面积和租赁期限。如转租场地,应提供产权方授权转租相关文书);
3.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4.消防验审相关文书。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说明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或董事长(理事长)兼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或条件;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证明。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会议内容。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任命校长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会议纪要应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七)董事长(理事长)和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按要求填写的海淀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通信录;
(十一)北京市海淀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
(十二)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三)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试方式。
以上提供的书面材料均应小四号字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在A4型纸上,户口本需复印首页,原件交验后,退回交件人。复印件除注明外,均为一份,由审批部门留存。
(十四)具有合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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