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

时间:2016-08-19 14:20 社会办学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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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海淀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

  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的工作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决定

  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审查,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将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其变更举办者;

  (五)发证与送达

  所有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供新的验资报告后,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同意变更举办者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时限

  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我委目前只接受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申请

  办理事项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事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南411房间

  联系方式

  电话:010-88487342

  申报材料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变更举办者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二份填写正确的《海淀区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审批表》;

  2.出具一份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举办者决议原件;

  3.提交一份由会计事务所所做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提交一份变更举办者申请原件; 

  5.拟接任举办者提交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提交新的举办者相关的证明材料:新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本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新的举办者为企业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举办单位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校长、决策机构负责人、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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