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时间:2016-08-19 09:46 社会办学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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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海淀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等

  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海淀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的工作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决定

  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审查,主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将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其变更举办者;

  (五)发证与送达

  所有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供新的验资报告后,出具是否同意变更举办者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时限

  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我委目前只接受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申请

  办理事项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事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南411房间

  联系方式

  电话:010-88487342

  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提供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①身份证,②户口本,③学历证书,④职称证书,⑤举办者基本情况及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表(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司应提交: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团应提交:社团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注:举办者为事业单位或公司或社团的还应提交“举办单位基本情况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董事会决议;

  5.财产清算报告;

  6.验资报告。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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