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精神,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
一、领导机制
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区教委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监察局、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流管办、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联审工作小组,联审工作小组通过联审机制开展工作。
二、联审机制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工作小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区教委、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参与,对申请在海淀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联审工作小组的办公地点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行安排。
三、审核流程
(一)注册信息
1.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在海淀区居住,需要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2.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在海淀区居住,需要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网站”,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线上初审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网上初审申请人的在京暂住证、社保证明信息。网上初审结束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申请人初审通过的,可打印《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或《2016年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申请人初审未通过的,可自行上网查询原因。
(三)线下联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或《2016年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和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原件及一套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证件材料齐全的,报送至联审工作小组,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四)反馈审核结果
1.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联审工作结束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2.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联审工作结束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四、审核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五证”审核工作。联审工作小组依据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五证”材料进行联审。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联审工作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一)全家户口簿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审核“全家户口簿”所有材料;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核实户口簿信息,必要时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区卫计委审核与儿童、少年相关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在京暂住证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线上初审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在京暂住证信息;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核实网上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审核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市国土局海淀分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与网上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区住建委(区房管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信息与网签信息的一致性。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线上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社保证明;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证件;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核实网上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六)未就读过小学的超龄儿童由各学区先期审核其超龄材料,通过后,学区为其录入基本信息,再进行相关后续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 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应提交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等。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应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6.超龄儿童应提交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2)填写并提交《2016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二)在京暂住证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的暂住证应为海淀区公安机关制发。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凡暂住证从外区迁入我区的,迁入日期须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
2.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修改无效。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就近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须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4)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
(5)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协调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申请人子女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六、工作要求
(一)联审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二)建立每日会商机制。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审核期间,通过每日会商,及时上报各项数据及审核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经会商研讨后,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证件材料,所有证明证件材料须提交原件及1套复印件。申请人须确保证明证件材料真实性,一经发现虚假证明证件,联审工作小组有责任通报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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