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摘录)

时间:2009-10-14 16:04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和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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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9-10-14 16:59:59   点击次数:1977   [打印]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分类及处理
  第三条  依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将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分为四类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一)第一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第二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一年。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第三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第四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三年。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四条  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上所列具体违规行为以外其他作弊行为的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考试、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招生办公室)分别按第二、三、四类违规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七条  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可将第三类、第四类合并为第二类进行认定和处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处理的考生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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