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答复效率和答复质量,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疑难案件会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制度
本制度所称会商,是指各部门在处理依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等就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办理、答复进行的沟通、协商和研究,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供各部门参考。
二、会商部门
教委办,改发办,提出会商申请的部门与会商事项相关的部门及教委信息公开法律顾问。
三、会商形式
申请会商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提前报送相关材料至教委办,教委办根据申请会商事项组织相关部门、改发办及法律顾问召开疑难案件会商会议。
四、会商前准备
(一)填写会商申请表。提请会商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疑难案件会商申请表》(见附件),报会商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及教委办主管领导同意。
(二)报送。申请会商部门提前将会商材料(包括会商申请表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说明)。
五、会商程序
(一)情况介绍。申请会商部门向会商会议介绍提交会商事项的基本情况,以便会商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二)发表意见。针对申请部门介绍的情况,会商人员进行讨论,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三)形成结论。综合会商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统一意见,并以文字形式记录,由教委办存档,作为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参考。
六、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会商效果,会商事项及相关资料要提前准备并发送给会商参加人员。
(二)对会商形成的意见,要立即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