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大厅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时间:2016-05-24 17:34 信息公开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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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范围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各部门所制发的公文类信息,资讯类信息不在本制度发布范围内。
  二、信息发布前管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教委办)应在发布拟公开信息前,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保密性及公开属性审核。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且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发布。
  合法合规性审核,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区制发的其他文件是否一致。
  保密属性审核,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公开属性审核,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要求,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各信息制作部门向信息公开部门(教委办)提交的拟发布信息,其内容应当与该信息的正本原件完全一致;如所提交的拟发布信息为电子文档,则应提交以不可编辑的只读格式存储的文档。
  (三)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教委办)在公开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政府信息之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判,各信息制作部门在宣传管理部门(宣传科)和政策法规部门(改发办)指导下制定信息的宣传解读方案。
  (四)由多个部门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发布前,各部门应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公开意见一致。
  三、信息发布中管理
  (一)区信息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教委办)信息公开大厅后台操作人员(以下简称信息发布人员)进行授权管理。经过部门授权的人员才可在信息公开大厅内发布政府信息。
  (二)信息发布人员应当遵循“一核对、二录入、三预览、四校对、五发布、六浏览”的原则。发布信息前,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对需发布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该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合法合规性、保密性和公开属性审核并确定为主动公开。任何一项内容未经审核,不得发布;信息录入阶段,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准确填写信息发布要素;信息录入完毕后,发布人员应当进行信息预览,并提交其他人员进行交叉审核,确认该发布的信息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信息发布后,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在信息公开大厅浏览该信息页面,及时发现问题。
  四、信息发布后管理
  (一)各信息制作部门应当在公开重大政策信息的同时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公众正确理解政府信息的有关内容。一旦发现误读,应当及时与宣传管理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沟通,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澄清事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教委办)发布信息后,发现所公开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做下线处理,待修正后再行发布。
  五、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大厅下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用于发布重点领域政府信息的有关内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的范围根据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确定。
  (二)区教委按照职责分工及市、区工作要点,制定本单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抓紧落实,稳步推进,准确公开。
  六、职责分工
  (一)教委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推进、监督区教委在信息公开大厅的公开信息工作,协助各部门处理因信息公开引发的各类问题。
  (二)各信息制作部门。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本部门政府信息。
  (三)宣传科。负责指导各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政策的宣传解读方案。
  (四)改革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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